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华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旁的电动车维修店铺门口,见盗窃被害人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紫色女式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9月21日1时29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小区**路**号**号铺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锁防盗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9月29日1时17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道**号门口,见被害人谌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9月30日的4时16分,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与**路交界处**电器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10月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花园酒店对面路边,趁被害人赵某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之时,将被害人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松某吉牌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直接盗走。
2019年10月12日2时33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期**巷**号的老人院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深蓝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2019年10月23日21时某某,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山岗南路篮球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华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玉华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玉华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玉华辉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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