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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华辉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15号 

  被告人玉华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8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华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旁的电动车维修店铺门口,见盗窃被害人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紫色女式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9月21日1时29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小区**路**号**号铺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锁防盗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9月29日1时17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道**号门口,见被害人谌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9月30日的4时16分,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与**路交界处**电器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9年10月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花园酒店对面路边,趁被害人赵某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之时,将被害人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松某吉牌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直接盗走。

2019年10月12日2时33分许,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期**巷**号的老人院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深蓝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直接推走。2019年10月23日21时某某,被告人玉华辉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山岗南路篮球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华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玉华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玉华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玉华辉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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