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岩阮,男性,出生日期不详,18周岁以上(骨龄鉴定),傣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国,住缅甸国**乡**寨(以上身份信息属自报)。
被告人玉安,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佤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国,住缅甸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以上身份信息属自报)。
被告人玉满,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佤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国,住缅甸国**乡(以上身份信息属自报)。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阮、玉安、玉满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玉安和被告人玉满携带毒品从缅甸国小勐拉偷渡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与被告人岩阮汇合后,由被告人玉安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被告人岩阮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携带毒品搭载玉满,三人一起将毒品由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运输到景洪市。当日凌晨5时许,途经勐海县省道228线132KM+690M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玉安驾驶的无号牌黑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弯梁处查获用红蓝绿色条纹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内装13块,共计净重12985克;从玉安身背的一个黄绿色相间塑料制挎包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块,净重1000克;当场从被告人岩阮、玉满驾乘的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两人中间位置处查获用黄色塑料制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内装16块,共计净重15965克。
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995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29950克;2.书证:办案协作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澜沧东方医院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单、澜沧县第一人民医院出生记录单、“关于“玉安(自报)、玉满(自报)等3人运输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岩阮、玉安、玉满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提取毒品检材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共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阮、玉安、玉满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玉安、玉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玉安、玉满系审判时候怀孕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适用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湄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岩阮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玉安、玉满现羁押于澜沧县公安医疗监管区;
2.移送起诉书1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材料6页,视频光盘12张;
3.移送“关于“玉安(自报)、玉满(自报)等3人运输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4.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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