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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玉**,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71,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00:10分许,玉**醉酒后驾驶新Q**号红色HONDA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到麦盖提县****村十字路口路段时,被麦盖提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其身上有酒气,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将依法扣押车辆并把玉**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嫌疑人玉**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 126.7mg/100ml。

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接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自愿书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扣押物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图片及作案工具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喝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二十天,并判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帕尔哈提玉素因

热孜完古·吐尔孙

(院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查卷一册、起诉书一式八份一起移送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磁带附卷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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