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114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61********,汉族,专科文化,贵港市**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小区**幢**号。因涉嫌犯受贿罪,2013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管理局工作期间,于2006年6月15日任贵港市**管理局**, 2011年3月15日任贵港市**局**。被告人玉某某在参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玉某某分四次收受贵港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老板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具体如下:
(一)2011年底,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普罗旺斯广场,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5000元。
(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小区南区沿街铺面的自然居饭店附近,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三)2012年中秋节前,在贵港市科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门口,被告人玉某某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四)2013年春节前,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小区南区沿街铺面的自然居饭店附近,被告人玉某某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二、2010年底,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坝及**工程工地宿舍区收受该工程劳务施工作业队代表某某乙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玉某某分两次收受贵港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坝加固工程的劳务施工作业队代表温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具体如下:
(一)2009年底,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水利局停车场收受了温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二)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考试场附近收受了温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四、2011年3、4月,被告人玉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贵港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输水明渠清淤工程施工老板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五、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荷城路普罗旺斯小区附近收受贵港市**水库灌区200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施工老板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六、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玉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贵港市**管理局旧住宅楼下收受贵港市**水库灌区200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工程施工方负责人邓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玉某某共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4000元。
2013年 12月 22日,被告人玉某某主动到本院投案,如实供述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000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玉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立案决定书、(2)破案经过、(3)自首交待材料、(4)户籍证明(5)任职文件、(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7)贵港市牛**库施工工程资料、(8)**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料、(9)贵港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输水明渠清淤工程资料、(10)贵港市**水库灌区200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资料、(11)暂扣押款专用票据;2.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4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实供述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5000元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4月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共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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