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玉某某,小名“阿干”,男, 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玉某某到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新苑****楼***号黄某某家喝酒,约二十三时许,黄某某下楼送人回家,玉某某到黄某某房间休息,后上卫生间时发现黄某某对面房间内有一名女性,其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黄某某压倒在床上后强行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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