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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某某涉嫌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玉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委会*****号。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于当日释放玉某某。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8日,玉某某再次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玉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玉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玉某某在思茅区万人体育馆被害人董某某的按摩店认识,之后玉某某隐瞒自己负债累累,无还款能力的真相,谎称其在**家中每年有高额土地租金收入、自己在思茅区****有一套房子要出售等方式骗取了董某某的信任后向董某某进行借款,所借款项被玉某某用于还债及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要为其父亲还贷款,向董某某借款1.2万元,并用一条价值80元的铜镍合金项链冒充金项链作抵押,董某某信以为真,将1.2万元现金交给了玉某某。

2.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父亲三农贷款到期,向董某某借款6.5万元,并称2018年9月份收到**家中的土地租金8、9万元后就还给董某某,董某某信以为真,就让刀某某通过POS机用她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套现6.5万元后将款打给玉某某。

3.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需要做法事,向董某某借款6000元,董某某信以为真,将6000元钱交给玉某某;

4.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要和丈夫办离婚手续,向董某某借款1万元,董某某信以为真,取现金1万元交给了玉某某。

5.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要出售房子需2.8万元过户费,向董某某借钱,董某某信以为真,就让白某某通过POS机用她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套现14752元后将款打给玉某某,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玉某某13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茶叶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玉某某的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刀某某、尹某某等15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7.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玉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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