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指控的第2起盗窃事实,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到广西南宁市江岸区**路**号旁工地内,盗窃南宁**有限公司放在此处的钢管支架扣件1100余个。盗窃过程中,莫某某被工地保安抓获,玉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楼**中间的空地上,盗走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放在此处的110个十字扣。所盗十字扣已销赃给唐某某(另案处理),赃款已挥霍。
3.2020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伙同他人,到柳州市鱼峰区蟠龙路窑埠古镇建筑工地内,盗走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在此处的十字扣约630个。所盗十字扣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30个十字扣价值人民币2394元。
4.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伙同他人,到柳州市鱼峰区蟠龙路窑埠古镇建筑工地内,盗走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在此处的十字扣约405个。所盗十字扣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05个十字扣价值人民币1539元。
5.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玉某某伙同他人,到柳州市鱼峰区蟠龙路窑埠古镇建筑工地内,盗走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在此处的十字扣约720个。同日3时许,玉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查获,其所盗的208个十字扣被扣押。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20个十字扣价值人民币2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婉蓉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玉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电动车一辆暂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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