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玉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87年10月29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听取了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经协商,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窜到忻城县安东乡六冲造林站“后背岭”(音,地名)上盗伐了玉某丁承包林地内的杂树18株。同年1月24日,由被告人玉某丙用自己的农用拖拉机将一车杂树原木外运寻找加工厂进行销赃,当日三人将原木运至“后背岭”下时,被玉某丁发现拦下后向忻城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忻城分公司鉴定:忻城县安东乡六冲造林站后背岭(安东乡六冲林站后背岭1林班16小班16.1E作业小班内)被盗伐树种为青冈栎木,立木蓄积量为6.4立方米,出材量为2.4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赔偿了玉某丁的损失,取得了玉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增做
检察官助理:周桂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丙现取保候审在上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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