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玉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5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玉某知道自己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地类性质为草牧场,且被告人玉某明知不允许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下,仍然在草牧场内种植玉米,经实地勘查,被告人玉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玉米的总面积为25.475亩。
被告人玉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草牧场补贴领取记录、草牧场承包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执法复印件;
2.证人王某某、毕某某、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玉某的讯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玉某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玉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玉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玉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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