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90号
被告单位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71923****, 住所浙江省玉环市**镇**工业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诉讼代表人钟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联系方式1351676****。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1********,汉族,大专文化,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路**号。2007年11月14日因犯妨害作证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2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单位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进项发票不够抵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李某某(已判决)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9%至10%开票费的方式从台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十份,价税合计金额至少5880000元,税额854359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配合调查,后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银行承兑汇票、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销售合同、认证结果清单、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尤某某、张某乙、傅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1卷,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收完税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各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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