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8〕149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3日向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9月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步行至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华锦”宾馆门口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黄某甲在宾馆对面的思阳镇中华路农村信用联社的门卫值班室门口处值班并盯住其看,玉某某便以黄某甲经常用不友好眼光看其为由,绕过马路对面并迅速冲到黄某甲面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往黄某甲的脖子捅了一刀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甲受伤后经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甲因锐器捅刺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左颈静脉离断并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当日,上思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经初步侦查,在玉某某的伯父某某丙的协助下在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旺晓屯公路边将被告人玉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某某丙、零帅、陈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恪嘉
检 察 员: 刘进平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视听光盘拾柒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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