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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一伟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一伟(曾用名:王伟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一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王一伟在本市二七区京广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小区一画室内,以有一个**大学的名额能让被害人马某甲女儿马某乙上**大学为由先后骗取马某甲人民币70000元。现王一伟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一伟供述;2、被害人马某甲陈述;3、证人马某乙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退款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一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一伟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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