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一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600元;2011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4月19日释放;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2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一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一侠在本市天桥区、历城区等地先后15次采用螺丝刀、扳手破坏沿街商铺门锁的方式进入商铺内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盗窃金额共计23131元。2019年10月8日,王一侠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一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一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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