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一兵,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号人。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8日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盗窃被盐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一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一兵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盐亭县云溪镇文同干道下段中央天街三楼“汉口一绝”店内,将放在店内吧台处的一部OPPO牌手机和一部乐视牌手机及人民币110余元盗走。
2、2019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一兵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盐亭县云溪镇嫘祖广场“金伯伦”牛排餐厅内,盗走一部OPPOR9m手机,一瓶雪碧和储蓄罐内的硬币,王一兵将手机销赃后获利人民币80余元予以挥霍。
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和乐视牌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910元;被盗OPPOR9m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三部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一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兵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洪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一兵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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