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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万丽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24号

被告人王万丽,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061976********,汉族,高中文化,**足浴店工作,住江阴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幢**单元**室)。被告人王万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万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万丽于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江阴市祝塘镇、周庄镇等地,虚构厂房被查封需要聘请律师解冻、办理离婚诉讼需要聘请律师、子女从新加坡归国需要购买飞机票、子女办理培训班、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等理由,采用名借实骗等手段先后从被害人黄某某、颜某某、严某甲等人处骗得人民币74000余元,用于偿还债务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王万丽通过相亲网站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虚构装修房子、处理厂房债务等理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7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王万丽虚构办理厂房解冻手续需要聘请律师等理由,从被害人颜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98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王万丽虚构以女儿生病等理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00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王万丽虚构办理离婚需要支付律师费等理由,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王万丽虚构办理护照需要借款等理由,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

6.2019年7月,被告人王万丽虚构儿子在连云港办理培训班、自己做生意等理由,从被害人严某甲处骗得人民币6700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王万丽虚构儿子从新加坡回来需要路费等理由,从被害人严某乙处骗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房地产租赁契约、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颜某某、严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万丽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万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万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王万丽现被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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