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三刑诉〔2017〕64号
被告人王三奴,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三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3日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三奴于2016年冬与侯某某相识,2017年3月二人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侯某某表示不愿继续与其交住,被告人王三奴于2017年7月3日13时许,在本市华联超市购买尖刀一把,后将侯某某约到本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宾馆**房间内将其杀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三奴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立新
袁治国
2018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三奴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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