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王三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无业。因盗窃罪,2005年11月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3年7月15日被江苏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壹个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三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三林伙同他人,窜至西安市雁塔区曲江金辉环球中心A座1层“鼎威烟酒商行”,撬锁入门,盗窃该店内烟酒若干。
2.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三林伙同他人,窜至曲江林语小区西门“福满堂烟酒店”,撬锁入门,盗窃店内烟酒若干。
被告人王三林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从其家中查获福满堂烟酒店被盗香烟5条,价值1324元;鼎威烟酒商行被盗十五年茅台酒1瓶,价值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鉴别检验报告、产品鉴定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香烟来源证明、情况说明、监控截图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牛某某的笔录;
4提取笔录、返还清单、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王三林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三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累犯,部分赃物已追回,建议判处王三林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