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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三高运输毒品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880号

被告人王三高,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陕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三高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2020年7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三高为购买冰毒,于2019年9月21日左右乘火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通过QQ软件联系网名为“顺其自然”的男子并与其见面,以 1.8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包。后王三高又通过QQ联系网名为“武汉逼逼”的男子并与其见面,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包。9月24日,王三高将两次购买的两包冰毒放置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从武汉乘坐大巴车前往河南省永城市。在永城市下车后,又乘坐出租车前往安徽省淮北市。后在淮北市相山区刘桥矿附近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两包。

经称量,王三高携带的两包冰毒疑似物重量分别为49.96克、47.19克(合计97.15克)。经对该两包冰毒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1%、5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内容、售票信息、违法犯罪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三高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三高从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净重97.15克),并携带运输至河南省永城市、安徽省淮北市等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盘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1.被告人王三高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光盘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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