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王丕焱(曾用名王丕岩),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山西省运城市**镇**村**巷** 号。被告人王丕焱曾因犯盗窃罪, 于2013 年11月26日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 于2016 年9 月23日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6日释放。被告人王丕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丕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丕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16 日5 时许,被告人王丕焱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旅馆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2821元的“OPPO”牌手机1部。
2020 年10 月20 日6 时许,被告人王丕焱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09 元的“vivo”牌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王丕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OPPO”手机、“vivo”手机等物证;
2. 购买凭证、手机包装盒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丕焱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王丕焱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丕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2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丕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丕焱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丕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丕焱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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