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世国,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害人张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世国,为其车牌号为黑A****U机动车处理违章。同年10月17日,王世国通过微信向张某甲发送了其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谎称已将张某甲的机动车违章处理完毕,以需收取罚款本金为由,骗取张某甲的信任,骗得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蔡某某车牌号黑A****7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蔡某某的信任,骗得蔡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同年10月14日,王世国通过微信向蔡某某发送了其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谎称已将蔡某某的机动车违章处理完毕,以需收取罚款本金为由,骗取蔡某某的信任,骗得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3.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任某某车牌号黑A****7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任某某的信任,骗得任某某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42018年11月,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张某乙车牌号黑A****2的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处理违章,骗得张某乙的信任,先后骗得张某乙共计人民币7,840元。赃款被其挥霍。
5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姜某某车牌号黑A****2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姜某某的信任,骗得姜某某人民币28,000元。2019年1月18日至24日期间,王世国多次通过微信向姜虎东发送了其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谎称已将姜某某的机动车违章处理完毕,以需收取罚款本金为由,骗取姜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姜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6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广某某车牌号为黑A****F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广某某的信任,骗得广某某人民币3,500元。赃款被其挥霍。
7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纪某某车牌号黑A****8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纪某某的信任,骗得纪某某人民币2,340元。赃款被其挥霍。
8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为黑B****8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李某某的信任,骗得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同月27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已将李某某的机动车违章处理完毕,以需收取罚款本金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骗得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92019年1月10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夏某某的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夏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夏某某共计人民币9,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02019年1月16日、17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金某某车牌号为黑A****9、黑A****2的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金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金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12019年2月1日、2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王某甲车牌号为黑A****4、黑A****3的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得王某甲人民币21,3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2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孙某某车牌号黑A****M的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孙某某的信任,骗得孙某某人民币2,3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32019年2月21日、22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王某乙的朋友办理驾驶证,骗取王某乙的信任,先后骗得王某乙共计人民币7,400元。赃款被其挥霍。
14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黑M****2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李某某的信任,骗得李某某人民币3,850元。赃款被其挥霍。
15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世国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朱某某的机动车处理违章,骗取朱某某的信任,骗得朱某某人民币2,60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世国共实施诈骗犯罪15起,实施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70,130元。
经侦查,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世国在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被告人王世国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指挥中心出具的消除违章扣费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蔡某某、任某某、张某乙、姜某某、广某某、纪某某、李某某、夏某某、金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世国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世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国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国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持
检察官助理 李浓浓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世国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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