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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世富盗窃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世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世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世富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省妇幼保健院门前发现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插着钥匙,便用该钥匙打开防盗锁后将电动车盗走。2020年9月3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处将王世富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已于2020年9月9日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世富盗窃的台铃TD**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世富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世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世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金玲

书 记 员:蔡  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世富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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