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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世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世悦,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悦,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王世悦、某甲经商量合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由王世悦出资提供电脑、“加拿大28机器人”赌博软件、银行卡等涉赌工具,通过“常胜管理1”“招财进宝1”等微信群组织赌客进行大、小、单、双、大单、大双、小单、小双、龙、虎、合的赌博。陈某甲负责在电脑上操作机器人小程序,帮客户上、下分。王世悦每月给某甲2500至3000元工资,并给某甲5%干股。2020年7月9日,蔡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王世悦、某甲从事网络赌博行业的情况下仍将10000元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给王世悦,参与组织网络赌博,王世悦给蔡某某5%干股。经对被告人王世悦住处扣押的记账本进行鉴定,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7月16日,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136630元,获利人民币383339元,群内参赌人员195人。王世悦共给某甲分红钱两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等物证书证;2.证人符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世悦、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悦、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136630元,获利人民币38333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世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世悦、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茹英

                                               书  记  员: 罗裕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世悦、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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