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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世想、王三华等4人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世想,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现住仙桃市**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三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现住洪湖市**镇**苑**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朝阳,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1********,汉族,高中文化,仙桃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大道**号,现住湖北省仙桃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爽新,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路**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馆**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想、王三华、韩朝阳、王爽新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4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世想在仙桃市从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4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在洪湖市**镇卖给被告人王三华,随后王三华将其中200颗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后张某某在洪湖市**镇**渡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9.042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8日,王世想从被告人韩朝阳处获得谢某某(另案处理)有麻果出售的消息,又通过韩朝阳在仙桃市以13.8万元的价格从谢某某手中购买6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3200颗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爽新。后王爽新在仙桃市仙源大道汽修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王爽新携带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03.225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9日,王世想在仙桃市从彭某某处购买约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携带前一日所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到洪湖市**镇,将其中约50克甲基苯丙胺及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王三华。随后两人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王世想携带疑似甲基苯丙胺49.218克及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49.189克,王三华携带疑似甲基苯丙胺48.242克及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94.267克。后民警在王三华位于洪湖市**镇**C栋*-**室的住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7.73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9.782克,在王三华位于洪湖市**镇**街*巷*号的老屋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6.337克,疑似甲基苯丙胺1.065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10至11月,王世想在仙桃市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61.001克,在洪湖市卖给江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30颗(计为2.859克)。王三华在洪湖市卖给代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计为0.571克)。

综上,王世想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46.085克,王三华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27.045克,韩朝阳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46.681克,王爽新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03.2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江某某、代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世想、王三华、韩朝阳、王爽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世想、王三华、韩朝阳、王爽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想、王三华、韩朝阳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爽新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想、王三华、韩朝阳、王爽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丰泳

                            检察官助理:李小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世想、王三华、韩朝阳、王爽新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0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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