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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世才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世才,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患病未被收监执行刑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两次依法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两次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附近刘某某开的麻将馆内,被告人王世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与刘某某、冉某某、余某某三人共同吸食耗尽。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世才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冉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世才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才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世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在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世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世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世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世才因前罪正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执行刑罚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1《证人名单》1份

1《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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