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世桢,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重,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陕西省汉中市**县**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晨,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单元**层**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社区**大道**号**栋**。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桢、李重、王晨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王世桢纠集被告人李重共谋建立一个投资买卖虚拟币的网站进行诈骗,并由被告人王世桢提供网站源码及服务器,被告人李重负责建立网站,假借“亚投行”名义发售虚拟币“亚投金”,以购买虚拟币可得百分之六的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各地群众到网站买卖虚拟币,从而骗取钱款。从2018年4月4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世桢在网站注册两个账号,另外招揽被告人王晨在网站注册五个账号,被告人李重在网站后台负责账号虚拟币的免费充值,然后被告人王世桢、王晨将账号内的虚拟币挂卖出去骗取钱款,其中被告人王世桢的两个账号骗得款项共329400元,被告人王晨的五个账号骗得款项共563200元,合计诈骗得款892600元。其后被告人王晨将其诈骗得款中的30万元交给被告人王世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材料;3.被害人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邢某某、刘某丁、张某乙、聂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桢、李重、王晨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重、王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振权
附:
1.被告人王世桢、李重、王晨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六台、笔记本一个、光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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