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世豪,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街**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豪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2019年7月9日下午15许,被告人王世豪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段自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刘某某推行轮椅车、任某某乘坐轮椅车沿**段由东向西在道路南侧行走,在**三岔口向东50米处,王世豪驾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刘某某推轮椅车载任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王世豪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刘某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世豪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世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豪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彪堂
检察官助理:高菁菁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世豪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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