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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世青诈骗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三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王世青,男性,回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10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0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决定,2018年8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因涉嫌诈骗犯罪, 2019年7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长葛市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王世青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世青冒充公安民警,以给被害人胡*、吕*、栾*等人跑事情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该三人人民币共计157310元,后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1)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世青冒充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指导员的身份,以给被害人胡*的儿子安排工作的名义分十七次骗取被害人胡*现金共计4901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11日至7月17日,被告人王世青冒充河南省公安厅扫黑办民警的身份,以给被害人栾*跑事情的名义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栾*3500元人民币,赃款被被告人王世青挥霍一空。

(3)2019年7月17日至7月26日,被告人王世青冒充河南省公安厅扫黑办民警的身份,以给被害人吕*跑事情的名义分十二次骗取被害人吕*104800元人民币,赃款被被告人王世青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世青的供述和辩解;

1、​ 被害人吕*的陈述;

1、​ 被害人唐*的陈述;

1、​ 被害人胡*的陈述;

1、​ 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青多次假扮公安民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世青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君贵

2019年125

附:

    1.被告人王世青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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