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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世静盗窃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世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世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世静将其办理的建行卡(卡号62170018300********)卖给许某甲,许某甲将该卡转卖给萧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世静伙同许某甲、陈某甲将该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后通过取现、转账、网上消费等方式,窃取该卡内他人存款人民币158228.16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世静将以人民币2700元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其本人3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等转卖给许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

2、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王世静将向王某某收购4张分别名为丁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等转卖给陈某甲,后因上述4张银行卡不能使用退回王某某。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世静通过许某甲收购1张名为许某乙的银行卡,后因上家表示不能使用退回许某乙。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世静向微信好友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张分别名为蔡某某、温某某、姜某某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等准备向他人出售。2019年9月5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路**大厦**号租房查获被告人王世静,并当场查扣上述3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等以及2张分别名为陈某乙、黄某某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开户身份信息、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账户查询、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照片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温某某、姜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洪某某、许某甲、许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世静及同案犯许某甲、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世静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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