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家第**村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4月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携毒品行至腾冲市猴桥镇猴桥村野牛坡时,被保山市公安局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民警查获,并从其背包内查获毒品鸦片两砣。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47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鸦片474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伟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8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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