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业良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业良,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3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业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3日至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业良驾驶湘H9****五菱宏光面包车,搭乘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三人来到双峰县荷叶镇一偏僻公路上,四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王业良、吸毒人员阳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业良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业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业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业良系累犯,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业良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