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2004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7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杰(绰号“老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酉阳县**镇**路**号。曾因犯抢夺罪,2013年2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5月27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田杰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田杰以贩卖为目的,于2019年11月15日与被告人王东约定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同)价格购买约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同日以微信二维码收付款方式向王东支付毒资30000元。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东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租网约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高速收费站上道出发,沿渝湘高速路行驶,次日凌晨1时许在酉阳桃花源高速收费站下道,随即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王东携带的衣物荷包内查获塑胶袋、黑色塑料袋等包装的晶体状物品1包,红色颗粒物品1包,净重分别为97.22克、5.63克。经检验,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东、田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照片;
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网约车驾驶员照片、高速路上下道记录、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记录截图、通话清单、在押人员代管资金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东、田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7.抓获视频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二)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田杰在酉阳县龙潭镇赵庄附近以400元价格贩卖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林某某;同月的一天,田杰在酉阳县龙潭镇赵世炎故居附近广场以1200元价格贩卖约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任某某。
2019年11月18日2时许,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酉阳龙潭镇京华酒店607房间将被告人田杰抓获,现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小包,净重分别为0.13克、0.17克、0.18克、0.19克、0.19克、0.19克、0.21克、0.17克,共计重1.4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半,净重分别为0.1克、0.05克,共计重0.15克。经检验,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田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包装袋、毒品包装铁盒、毒品包装玻璃罐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案件暂扣款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杰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文书;
7.抓获视频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田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王东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向被告人田杰贩卖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杰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王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又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东、田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东、田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东、田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情节与再犯情节不重复从重处罚;田杰因从王东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尚未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智敏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东、田杰现逮捕羁押在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扣押手机5部随案移送,其他扣押物品及扣押款存放在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