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东升,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组,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纱北路展庄租房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东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广场南门**村刘某某家院内,破坏门锁后进入二楼租房户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存放在枕头下的1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东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庄刘某乙院内,破坏门锁后进入三楼租房户马某某、二楼租房户王某某的家中,分别将马某某家中存放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半盒细枝荷花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王东升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升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本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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