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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东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东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太和县清浅镇**村委会**号**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邢丙军(已判决)家中兄弟较多,其排行老二,因其较为强悍,在其居住的太和县沙河沿区域具有一定的名气和影响力,被称为邢痞子、邢老二。1999年7月,因王成斌(已判决)积极参与抓获持刀伤害邢丙军胞弟邢某某后潜逃的闫峰,得到邢丙军的赏识,二人交好,王成斌尊称邢丙军“二哥”。

2000年,王成斌成立太和县文武职业学校,为提高学校知名度,寻求邢丙军社会影响力的庇护,王成斌邀请邢丙军担任该校名誉校长。邢丙军、王成斌通过持械在公共场所打砸张某甲车辆、殴打刘某某、殴打宋庄村民、持刀砍伤李某某、开设赌场等行为,形成了以邢丙军、王成斌为首,依托王成斌武校的教练、学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周磊、李刚、关振彬、徐涛、王仰振、王洪斌、刘林杰(均已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戚军军、韩飞、胡斐、王飞、方东宇、牛志国、周彬、徐海超、邱建、耿春德、王某甲、冯梦佳、郭川竟、冯大龙、王浩、王晓东、方启坤(均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东健及岳海超、黄艳峰、李春友、王晓灿、鞠冰朋、任开华、李小豹、张亚杰、刘猛、刘玉防、郭可一、范虎、李帅、王洁飞、孙朋朋、方朝鸽、谢军维、刘孟磊、王磊磊、付斌(均已判决)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层级分明,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崇尚暴力,成员多有武术功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统一地点集合、统一分发作案工具;实施违法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管理骨干成员、骨干成员管理下级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由组织领导者出面寻求庇护,强压被害人和解,或采取串供、顶罪、逃匿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形成了诸如“组织内部不许内斗”、“听老大话,维护老大和团伙利益与声望”、“不准赌博、吸毒”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邢丙军、王成斌与组织成员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实施暴力拆迁、强揽工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以及开办武校、经营宾馆、浴场、KTV等经营活动,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以购买高档车辆、房产、发放出场费、工资、分红、礼金等财物、组织成员可享受特定消费场所免费或优惠待遇等方式,维系组织发展;部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开支、为实施犯罪活动中受伤、在逃、入监的组织成员及家属提供医疗和生活费用、为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后疏通关系、支付赔偿;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所经营的经济实体工作,为组织成员增加经济收入,笼络组织成员。

该组织为在社会上树立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在太和当地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持有非制式枪支,动辄在公共场所数十人持砍刀、长矛、钢管逞强斗狠,人员众多、场面血腥,手段凶残;在太和县翰林广场开发建设工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翰林广场拆迁”)过程中,对不愿意拆迁的住户采用夜间敲门恐吓、投掷砖石、粪便等污物、雇佣残疾人进行滋扰、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等方式实施强制拆迁,甚至指使、雇佣人员殴打被拆迁户,致使大量群众人身和财产受损。该组织在追逐经济利益和维护强势地位的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数十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受欺压残害的群众众多,致1人重伤、13人轻伤、追撵他人车辆致1人翻车死亡。

在太和县一定区域内树立了凶狠霸道的恶名,确立了强势地位;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介入当地工程拆迁,在翰林广场拆迁中,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侵犯群众权益,引起群众上访,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介入和纵容下,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被迫接受调解,不敢上告,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到应有的处罚;王成斌借助组织强势地位和经济实力,当选太和县人大代表。在太和县产生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太和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聚众斗殴罪

   1. 2007年12月24日20时许,王仰振、关振彬、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行至健康路与细阳路交叉口时,与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乙驾车逃离。王仰振等人撵至细阳南路杨某某家楼下,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当晚23时许,王成斌带领王东建、王仰振、关振彬、刘林杰、李春友、任开华、王洪斌等人持械至杨某某家楼下,与王某乙等人殴斗并打伤被害人王某丙。经鉴定,王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体表创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下,王仰振与王某丙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且已履行。

2.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20时许,王成斌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和县陶家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成斌纠集王东建、王洪斌、王仰振、李刚、关振彬、刘林杰、胡斐、韩飞、王飞、耿春德、李春友、谢军维、任开华、王磊磊等人持械至饭店门口欲与范某某方人员殴斗未果,双方散去。当晚,王成斌等人持械到太和县可可茶楼,欲再次和范某某殴斗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仰振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东建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志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徽省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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