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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东桃、王某甲、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东桃,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村组**号。201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6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王东桃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在长沙开福区等地以兜售平安佛为名,伺机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参与盗窃两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48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一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29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东桃伙同被告人钱某某至长沙市望城区**花园**街,由被告人王东桃望风,由被告人钱某某入室行窃,盗得被害人谢某甲白色苹果6S手机一台,盗得被害人谢某乙黑色OPPOA7X手机一台。被告人王东桃将盗得手机销赃得款900元,分给被告人钱某某4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二人用于生活开销。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色苹果6S手机价值360元,被盗黑色OPPOA7X手机价值人民币1359元。

2019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王东桃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由被告人王东桃、王某甲望风,由被告人钱某某入室行窃,盗得被害人顾某某灰色苹果XS手机一台。被告人王东桃将盗得手机销赃得款1000元,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各分得4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被三人用于生活开销。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429元。

2019年11月21日23时30分,民警在长沙市长沙县**区王记自助餐四楼468房、668房抓获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

到案后,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赔本案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销售单据、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领取赔偿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前科查询信息等书证、照片;2、被害人顾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所作陈述;3、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东桃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东桃、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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