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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东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16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东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之机,进入其居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村**附**号房间,盗窃OPPO FindX手机一部;又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之机,进入其居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房间,盗窃VIVO Y55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

被告人王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视频监控截图、通话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东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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