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王东,曾用名王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2018年6月11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等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东指挥其传销组织的下线朱某某、荆某某(该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将三四十名传销人员从黄山转移到铜陵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铜陵地区先后组织发展五个“家庭”,王东伙同朱某某等人领导并管理铜陵地区传销活动的全部事务,其实际控制、关联的铜陵地区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达50余人,涉及传销资金累计二十余万元。
经查,该传销组织在被告人王东及朱某某等人指挥下,伙同他人通过QQ聊天的手段,以女性名义注册,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纳入其建立的所谓“家庭管理”,采取搜身、体罚殴打、讲授传销课程等方式,以销售所谓“天津**集团公司产品”为由,要求参加人员缴纳至少2800元购买产品,并设立业务员、业务代表等五个层级,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申购份额的多少作为晋升级别和获取报酬的依据,获取的钱款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由朱某某交给被告人王东。
二、被告人王东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王东领导和管理的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王东及朱某某、荆某某等人指使传销人员通过上述手段将人骗进传销窝点后,即对被骗人员采取封闭门窗、控制门锁等手段剥夺人身自由,并以体罚、殴打、恐吓等手段进行人身控制。被害人姚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路某某等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后,均不同程度地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多日。
2016年6月下旬,被害人施某甲被骗入位于本市**村**栋**室的该传销组织一窝点内,即被以上述手段控制拘禁,2016年7月12日6时许,被害人施某甲于该传销窝点坠楼身亡。被告人王东得知情况后,指使朱某某等人立即将传销窝点转移,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传销组织的房屋租凭合同、施某甲2万元存账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施某乙、施某丙、丁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强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东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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