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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东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王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里**号,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同年11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王东窜至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281号附近十字路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张黄纸包装的一颗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和两小包粉末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刘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东所贩卖的毒品疑似物重0.32克,成分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根据处理。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月或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力

      书记员:谢意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东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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