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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中奎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中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单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中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14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中奎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宏洲大酒楼楼下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将四颗净重共计为0.38克的疑似毒品麻古和一包净重为0.25克的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刘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分别从被告人王中奎处查获毒资400元、手机一部等物品,从刘某某处查获被告人贩卖的上述疑似毒品。被告人王中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中奎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搜查、称量及检材提取、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中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中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中奎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中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中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毅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中奎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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