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王中如,男,1968年**月**日出生(户籍证明为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中如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3月2日前,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村青年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中如相约去**镇**选金厂搞金锌丝,并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选金厂伺机作案,后因选金厂看守人员较多未动手,便对此地形观察后返回重新策划。3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中如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又邀约了王某己、王某庚(均已判刑)、王某甲(在逃)共计八人携带菜刀、木棍、老虎钳、蛇皮袋等,再次来到**镇**选金厂,由王某丙和王某乙及王某甲来到该厂看守人员卢某某的看守棚内,对卢某某实施捆绑、堵嘴等手段不让其反抗,被告人王中如及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王某庚来到该厂看守人员薛某甲、薛某乙的看守棚内,威胁二人不准动,不要喊,遭到看守人员的反抗时,王某丁等人用木棍将薛某乙、薛某甲打伤,王某甲用石块砸伤薛某乙的头部并将二人打跑。随后,被告人王中如伙同其余七人分别从卢某某、薛某甲的看守棚内撬开桶锁,劫走含金的锌丝约22斤,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含金锌丝3斤。被告人王中如于2019年9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拘留证、王氏宗谱复印件、领条、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物证;2.证人王某己、王某庚、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被告人王中如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中如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如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爱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中如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