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中秋,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5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9月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处没收财产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因病未予执行,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宜昌市秭归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9********,汉族,中专文化,宜昌铃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园**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2********,土家族,小学肆业,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9日晚,在刘某某开设于宜昌市猇亭区磨盘居委会七组**号陈某某家的赌场上,被告人王中秋发现赌资不知去向,即找赌场“校长”要求解决并让被告人王某某喊人来赌场。王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熊伟、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消息后带领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赶到赌场,江某某(另案处理)也通知“工作人员”到内场集合。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王中秋打电话喊人并讲狠话说“钱没搞清楚,哪个都不准走”。此时,徐某某得知外面有人拿刀来赌场扯皮,即带人过去。在停车场附近路口,王中秋邀约的熊伟、叶某某、被告人向某某、被告人覃某某、匡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棍与徐某某等十余人相遇,徐某某即下车持工兵铲与熊伟、叶某某、向某某等人打斗,紧跟其后的江某某等十余人亦持刀棍参与打斗。打斗过程中,徐某某车辆被砸损,向某某被江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围殴致右前臂、左手肘受伤。经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江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4.辨认现场笔录;5.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中秋、熊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中秋、王某某、熊伟、叶某某、向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翔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中秋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16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联系电话1527211****;被告人熊伟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秭归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666****;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571789****;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509085****;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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