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丹,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伟华,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9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伟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丹要被告人陈伟华办理银行卡出售,陈伟华同意。2019年6月12日,王丹驾车搭乘陈伟华到工商银行娄底市娄星区**支行,陈伟华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卡号为6212261913********的银行卡并绑定其新办理的手机号码1597385****。然后,王丹带陈伟华到酒店将银行卡及手机卡交给了买方(身份待查)。事后,王丹向陈伟华支付了1500元,并告诉陈伟华该银行卡内会有钱进账,待进账后,二人将账户内的资金取出占有。陈伟华表示同意。
2019年6月18日至22日,唐某某被昵称为“妮子”(微信号:xiaolege****)等微信好友以购买时时彩的名义诈骗人民币共计70余万元。其中,6月22日,唐某某向62122619130********银行卡转账245000元后发觉被骗,立即向江苏省镇江市公安机关报警,镇江市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通过工商银行冻结了该卡内的资金。同日,陈伟华将62122619130********银行卡挂失,并告知王丹卡内有250167元。随后,陈伟华又补办了一张卡号为62122619130********的银行卡,并尝试将卡内资金支取,但因卡内资金被冻结未成功。随后陈伟华将银行卡内资金不能取出的情况告知了王丹,王丹要陈伟华将工商银行卡交给其处理。陈伟华通过其朋友将工商银行卡交给了王丹后,王丹联系凌某某(另案处理),问其是否有途径帮忙取款。
2019年7月初的一天,王丹与凌某某联系宋某某,称二人手中有张银行卡,卡内有25万多元无法取出,如果宋某某能将卡内的钱支取成功,可将取出的钱分一半给宋某某,宋某某表示愿意尝试。当日傍晚,王丹、凌某某二人将银行卡交给宋某某,宋某某拿到卡后立即想办法支取,但因账户被冻结未能成功。
2019年7月10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机关将冻结的245000元划扣退还给唐某某。同日,陈伟华手机收到扣划245000元的短信后,将短信转发给王丹。王丹收到短信后,与凌某某电话联系宋某某,约其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犁头嘴附近见面。当晚双方见面后,王丹、凌某某向宋某某出示了划扣245000元的短信,并认为245000元系由宋某某取走,要求宋某某按约定退还120000元,宋某某不同意。
2019年7月13日,王丹、凌某某与“亮哥”(身份待查)等人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和庄宾馆二楼9号包厢内要求宋某某出具欠款120000元的欠条,宋某某不同意并向双峰县公安局报警。当晚,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和庄宾馆内将被告人王丹、凌某某抓获。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伟华在浙江省安吉县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凌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王丹、陈伟华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丹、陈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丹、陈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丹、陈伟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丹、陈伟华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王丹、陈伟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丹、陈伟华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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