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王丹彤,绰号小水水,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2019年4月2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丹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丹彤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并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2张毒品“邮票”贩卖给张某某,后王丹彤通过快递将毒品“邮票”邮寄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小区,包裹被民警查获,内有毒品“邮票”2张(检测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净重0.22克。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丹彤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并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2张毒品“邮票”贩卖给许某某,后王丹彤通过快递将毒品“邮票”邮寄至杭州市江干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台,包裹被民警查获,内有毒品“邮票”2张(检测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净重0.03克。
民警先后在被告人王丹彤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幢**单元**室住处查获毒品“邮票”179张(检测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净重3.5克,在南阳市卧龙区**幢**单元**室住处查获盐酸吗啡等麻醉精神药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快递包裹照片、扣押清单、邮票照片、发还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尿检照片、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丹彤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称重、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等;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毒品检测室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视频光盘、搜查视频光盘、酒店监控视频光盘、称重取样视频光盘、警翼视频光盘、快递电子数据光盘、支付宝数据光盘、通话录音光盘、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丹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丹彤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丹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王丹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洁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丹彤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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