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64号
被告人王丹,曾用名王单,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丹与被害人刘某甲在2015年底至2016年3月期间系情侣关系,后因故而分手。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丹隐瞒其已经将与刘某甲所怀小孩流产的事实,利用他人孩子照片发给刘某甲冒充两人所生小孩,在骗取刘某甲的信任后,以小孩看病、买房、转让抚养权等名义骗取了刘某甲共计人民币285000元,上述款项被王丹用于开店、装修等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王丹已经退还了人民币7万元给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产妇建卡证明、病历本、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慧崇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丹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381328****);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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