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丹,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住益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人王丹先后虚构合作投资淘宝直播、看淘宝直播任务、淘宝包店、购手机电脑返还现金,并许诺高额回报,通过收取投资款、押金、入场费、购机款等方式共计收取他人现金209765元,除以工资名义支付被害人工资28560元外,骗取他人1812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份,王丹对卜某丙、周某夫妇谎称以投资淘宝直播和缴纳押金观看淘宝和抖音里的指定主播直播、每天浏览指定淘宝店铺,可以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和600元,共收取卜某丙投资款和押金现金41000元,除以工资名义支付卜某丙28560元外,骗取卜某丙现金12440元。
2、2019年7月份,王丹以发展观看淘宝直播下线为由,通过卜某丙收取了卜某乙、文某等十余人下线每人1200至4800元不等的押金,共计骗取现金28400元。
3、2019年7月至9月份,王丹谎称通过“平台”可以免费刷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空调、学习机),只要先缴纳购机款,事后将返还购机款,以此为由骗取卜某丙现金28572元,姚某某20495元,李某某10298元。
4.2019年9月份,王丹对姚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淘宝直播帮姚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商品,以入场费的名义,收取姚某某现金30000元,李某某现金51000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丹主动向益阳市公安局谢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20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后,已退赔被害人卜某丙31300元,退赔被害人姚某某2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关于发还物品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李某某、姚某某、周某出具的收条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何某某、裴某某、秦某某、喻某某、卜某甲、卜某乙、彭某乙、曹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贺某甲、周某某、贺某乙、彭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卜某丙、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提取笔录、电子数据;5、被告人王丹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丹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丹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丹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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