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168号
被告人王为信,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9月、2003年10月、2012年10月、2014年4月、2015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为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为信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为信在平阳县鳌江镇**社区**菜市场,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贴身腰包内的25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王为信于2020年6月28日在苍南县灵溪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为信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为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为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为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为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为信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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