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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为民、杨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为民,男,195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57********,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号。被告人王为民曾因犯流氓罪,于197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为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20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解回再侦。

被告人杨艳,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3********,汉族,中专文化,原**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号。被告人杨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3日被逮捕,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20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解回再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为民、杨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王为民、杨艳以**公司的名义在本区**大厦**幢**室设立办公室,以投资**公司生态农业开发项目为由,通过组织业务员介绍、发展会员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承诺投资回报月利率为4-5%,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共计向10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620余万元,尚有550余万元未能兑付。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为民、杨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投资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为民、杨艳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民、杨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为民、杨艳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为民、杨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乐  

2020年6月21

                                      

附件:1.被告人王为民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杨艳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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