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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丽、李军军、李祥涉嫌贪污,王丽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王丽,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5********,汉族,大学本科,富源县**公司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楼**室,因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军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8********,汉族,大学本科,富源县**公司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麒麟区**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麒麟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祥,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6********,汉族,大学本科,富源县**公司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路**幢**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麒麟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麒麟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李军军、李祥涉嫌贪污罪,王丽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名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列劳务支出和虚列营销人员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并从中非法占有资金560000元;期间王丽伙同李祥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资金236444元,其中王丽非法占有136444元、李祥非法占有100000元;期间王丽违规安排员工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资金代他人交保险费及车船税共计1080414.05元,造成国家资金直接损失486909.13元。

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军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列劳务支出和虚列营销人员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并从中非法占有资金662271.59元;期间李军军伙同李祥私分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代收车船税手续费共计352580.82元,其中李军军非法占有180000元、李祥非法占有172580.82元。

2012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祥利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从保管的其伙同王丽、李军军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列劳务支出和虚列营销人员费用等方式套取的账外资金中非法占有人民币667395.35元。

综上、被告人王丽、李军军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资金,其中被告人王丽共计贪污人民币796444元、个人得赃款696444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金直接损失人民币486909.13元;被告人李军军共计贪污人民币1014852.41元、个人得赃款842271.59元;被告人李祥共计贪污人民币1256419.57元、个人得赃款939976.17元。被告人王丽在调查过程中已退缴全部贪污所得赃款696444元;被告人李军军在调查过程中已退缴部分贪污所得赃款363980.82元;被告人李祥在调查过程中已退缴部分贪污所得赃款309600元。此外,被告人王丽、李军军、李祥在调查中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并在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后,自愿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丽和李祥、李军军和李祥分别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王丽与李祥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王丽伙同李祥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资金236444元两人私分,其中王丽非法占有136444元、李祥非法占有100000元。

被告人李军军与李祥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被告人李军军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祥私分人保财险曲靖分公司返给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2015年度代收车船税手续费210413.08元,其中李军军非法占有100000元、李祥非法占有110413.08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李军军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祥私分人保财险曲靖分公司返给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2016年度代收车船税手续费142167.74元,其中李军军非法占有80000元、李祥非法非法占有62167.74元。

被告人王丽、李军军、李祥分别单独从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账外资金中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王丽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李祥、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列劳务支出和虚列营销人员的手段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王丽先后以走访客户等事由将其中56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2013年2月,王丽以走访客户为由从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200000元,其中70000元被王丽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1月,王丽以走访客户为由从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140000元,其中120000元被王丽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1月,王丽安排李祥直接从账外资金中转账300000元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2月,王丽以走访客户为由从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7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李军军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军军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列劳务支出和虚列营销人员的手段套取资金,并从中非法占有662271.59元。

(1)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军利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李祥、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列劳务支出和虚列营销人员的手段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资金,李军军先后以走访客户等事由将其中27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2016年1月,李军军以走访客户为由,从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14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9月,李军军安排李祥从账外资金中转账20000元以其本人名义借给他人,之后李军军只向账外资金中归还了10000元,剩余10000元被李军军非法占为己有;2018年2月,李军军以走访客户为由,从账外资金中支取现金12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军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将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虚列营销人员罗某某套取的手续费259871.59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17年3月,被告人李军军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云贵检测站房租费的手段,套取资金3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4)2017年5月,被告人李军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虚列营销人员张某某套取的手续费共计97400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李祥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祥利用担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从账外资金中非法占有667395.35元。

(1)2014年7月,被告人李祥利用管理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其中17505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代还他人信用卡。

(2)2015年3月,被告人李祥利用管理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其中1563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买车辆。

(3)2015年3月,被告人李祥利用管理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其中4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买房屋。

(4)2017年1月,被告人李祥在移交账外资金的过程中,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隐匿账外资金296045.35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王丽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贺某某在代理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保险业务中,以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欠其手续费为由,拖欠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保险费及车船税共计1080414.05元。2014年10月,时任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主持工作副经理被告人王丽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等规定,安排李祥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代贺某某交清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欠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的保险费及车船税共计1080414.05元,人保财险富源支公司实际应支付贺某某手续费593504.92元,事后王丽未再对贺某某拖欠的保险费及车船税进行追缴,造成国家资金直接损失48690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贺某某、付某某、苏某某24余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丽、李军军、李祥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丽、李军军、李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李祥、李军军,身为国有企业员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侵吞国有企业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身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指控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系共同犯罪,罪责相当;被告人王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到案后如实向调查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其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其在滥用职权犯罪部分有自首情节,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丽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被告人李军军、李祥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壹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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