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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丽庆、杨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1107号

被告人王丽庆,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0********,汉族,职校文化,经营宠物店,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炜,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2********,汉族,职校文化,经营宠物店,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庆杨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该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丽庆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上海*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得销货单位为上海*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盾公司)上海*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人民币2千余万元(以下币种同),价税合计1亿余元上述发票已由受票单位入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共计2千余万元其中,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系通过被告人杨炜介绍于被告人王丽庆,涉及税额1千余万元,价税合计7千余万元,相关受票单位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1千余万元

2019年10月29日11月7日,民警分别至被告人王丽庆杨炜各自住处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二人到案后均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相应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实本案发案侦破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及其身份信息等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住处搜查及扣押物品的情况

3.鉴定意见,证实王丽庆手机的通讯聊天记录情况

4.营业执照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电子缴款凭证完税证明进销项明细及银行帐户清单光盘刑事判决书等,证实涉案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补缴税款的情况

5.同案关系人范某某唐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汪某某郭某某王国强万某某蔡某某苏某某乔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涉案单位通过被告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经过

6.被告人王丽庆杨炜的多次供述,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庆杨炜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庆杨炜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丽庆杨炜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等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丽庆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四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孝能

检察官助理黄靓雯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丽庆、杨炜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及其他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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