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丽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丽萍,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村**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王丽萍以本人为会首,先后召集薛某某、陈某丙等人在其福鼎市**街道**路**号家中组织多场民间标会。2019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王丽萍因无力支付会款,致其组织的多场民间标会相继倒会,造成薛某某、陈某丙等14名参会人员共计损失人民币80.9420元(以下币种同)。损失分别为章某甲30000元、章某乙90000元、陈某甲95000元、王某甲26000元、唐某某40000元、周某甲42000元、陈某乙10000元、王某乙51740元、薛某某51000元、陈某丙66000元、阮某某130000元、王某丙27000元、林某某100680元、周某乙50000元。

2020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王丽萍在福鼎市龙山桥附近被会脚陈某甲扭送至福鼎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章某甲、章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唐某某、周某甲、陈某乙、王某乙、薛某某、陈某丙、阮某某、王某丙、林某某、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丽萍供述。

4.证人唐某某、周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丽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萍组织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钰松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丽萍取保候审于福鼎市**镇**村**庙,其电话号码。1803395****、1805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