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2501号
被告人王丽,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酒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镇**村**号,暂住**镇**路**室。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丽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丽在上海**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多次假借公司进货名义或虚构他人因置办酒席而需购入烟酒的事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7.7万余元的高档烟酒等。王丽后将上述骗得的烟酒予以出售折现并用于其个人挥霍。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丽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丽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骗的事实;
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丽多次让其代为出售高档烟酒的事实;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丽虚构事实的情况;
5.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丽多次至其店内出售高档烟酒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陈某某处接受涉案的售货清单及其与被告人王丽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朱某乙处接受涉案的微信付款记录等;
8.相关清点记录、售货清单及上海**酒店有限公司的进货台帐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丽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烟酒的价值;
9.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丽的前科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丽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丽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皓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丽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590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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